法律界告诫:
传播艳照涉嫌违法
春节前夕,吉林网警总队民警曾提醒网民,对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“艳照”:“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,尽量不要动,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。”记者昨日咨询重庆法律界人士,对方也称传播艳照涉嫌违法。
市公安局负责网络管理的王警官表示,网友传播艳照涉嫌违法,主要来源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“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,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。”他指出在“艳照门”讨论帖里正常留言没有关系,“但不能传播淫秽照片”。
同时,重庆合纵律师所律师周宏也告诉记者,《刑法》中有“传播淫秽物品罪”,“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属于传播行为,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,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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